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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農業農村委員會
關于印發《云陽縣農村承包地權屬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云陽農規〔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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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
為深入推進農村承包地基礎信息管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貫徹數字重慶推進會精神,落實縣委縣政府相關工作部署,圍繞“1361”整體構架打造多跨協同應用綜合場景,依據《重慶市農業農村發展“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重慶市數字三農建設總體工作方案(1.0)版》相關要求,我縣建立了“農村承包地權屬管理一件事”應用,為加快應用推廣,提升應用實戰實效能力,云陽縣農業農村委員會制定了《云陽縣農村承包地權屬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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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5年6月16日? ? ? ??
??? (此件主動公開)
云陽縣農村承包地權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農村承包地基礎信息管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承包土地和承包農戶管理。
本辦法所指農村承包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三條 農村承包地權屬管理應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民主協商、公平合理、程序合法的原則,落實部門指導、屬地管理職責,推進農村承包地權屬管理清晰、可追溯。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是取得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必要前置條件。村級、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責任主體,各鄉鎮(街道)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
第五條 縣農業農村委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發包土地。
第二章 分色管理機制
第六條 建立“戶”“人”“地”分色管理機制,設立評價指標,設定閾值,“戶”“人”“地”均實行“紅、黃、綠”三色賦碼。按照分色賦碼情況確定服務管理優先級,紅碼季度復盤,黃碼年度復盤。
第七條 “戶”分色管理從承包戶類別、人均承包地面積大小、是否存在糾紛三個方面,對承包戶進行賦碼。
第八條 “人”分色管理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情況、是否承包到土地兩個方面,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賦碼。
第九條 “地”分色管理從地塊是否登記到戶、是否存在糾紛兩個方面,對承包地塊進行賦碼。
第三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模式
第十條 系統依據戶籍人口遷移或變更登記、婚姻登記、死亡等信息智能發現,主動提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個月內完成成員身份確認。
第十一條 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對因成員生育、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應及時確認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對2010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0日參加“戶籍制度改革”的人員,按照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應及時確認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十二條 對死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經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已經成為公務員(聘任制公務員除外)、財政全額供養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征地人口安置和住房安置均享受的、整戶遷移縣城非農社區、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成員,應及時取消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第四章 農村承包土地管理與追溯體系
第十三條 發包方根據系統智能發現和農戶主動申報兩種方式,開展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使用“農村承包地權屬管理一件事”應用進行農村承包土地權屬管理,村(社區)負責權屬更新窗口接件和初審、變更信息公示,鄉鎮(街道)負責復審,縣農業農村委負責終審并辦理登記、歸檔,為農村承包土地權屬信息變更提供追溯依據。
第十四條 對系統提醒后未及時開展承包土地權屬變更的發包方,由鄉鎮(街道)督促發包方開展承包地權屬變更工作。
第五章 綜合評價機制
第十五條 縣農業農村委對各鄉鎮(街道)承包土地的年度權屬更新情況進行評價分析。評價結果納入對鄉鎮工作績效考核,對評價結果優秀的鄉鎮(街道)在“三級治理中心”駕駛艙排名展示,對評價結果較差的鄉鎮(街道)進行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 對部門、鄉鎮(街道)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協同認定、農村承包地權屬信息變更協同處置、農村承包地權屬糾紛調處事件處置時效性、辦結率進行評價分析,對逾期處置和辦結率低的部門、鄉鎮(街道)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本試用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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