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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教育委員會
關于印發《云陽縣學校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云陽教規〔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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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學、教師進修學院(云師)、職教中心、特教學校,幼兒園,直屬事業單位、各科室(中心):
《云陽縣學校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經縣教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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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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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學校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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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持續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推進“一體三化三優”新時代教育強縣建設,精細化開展學校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管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619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收費管理的通知》(渝教財發〔2023〕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教育收費實際,特制定《云陽縣學校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各類公辦學校(幼兒園),民辦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第二章 代收費管理
第四條 點心費。點心費堅持“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必須單獨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各園具體收費標準由幼兒園與家長委員會根據平衡兒童膳食的需要和實際物價水平協商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幼兒享受免繳生活費(含點心費),學校須出具免繳證明,不得代收和先收后退。
? ??第五條 課本費。各高中學校須使用縣教委按規定程序選用的目錄內教材,根據學生需求統一購買課本,不得擴大范圍統一購買目錄外的教材教輔。高中學生現行課本費標準為每生每期不超過200元,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學校在每期期末應根據實際購買課本的開支情況,按多退少不補的原則與學生結算,結余金額須如數退還學生,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中等職業學校可在嚴格遵循學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教學大綱或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為學生代購教材,并按學年或學期預收教材費。學校加強對教材費的使用和管理,并在學年或學期結束時,將實際支付的教材費與學生據實結算,多退少補。違反規定不清退多收費用的,按亂收費查處。
高中(中職)階段脫貧戶、低保學生和特困供養學生享受免繳教科書費,學校須出具免繳證明,不得代收和先收后退。
第三章? 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六條 學前延時保育費。延時保育服務時間原則上為工作日的17:00至19:00,各園不得擅自調整正常放學時間。延時服務按1小時、2小時的服務時長,由家長自主選擇。收費標準為5元/生·小時,半小時以內免費,按月結算。對脫貧戶、低保家庭學生和家庭出現臨時重大變故導致經濟特別困難等群體實行免費。應當堅持自愿原則,嚴禁強迫幼兒參加。延時保育服務的主要內容應以看管和幼兒自主游戲為主,不得開展興趣班、文化課等具有小學化傾向的內容。
第七條 義教課后服務費。義務教育課后服務堅持自愿參加原則,開展作業輔導、興趣拓展、體育鍛煉、社會實踐等活動,滿足學生多樣化、個性化學習需求。選擇每天1課時每月收費不超過60元,選擇每天2課時每月收費不超過110元。課后服務以學期為單位據實收費,學期初或學期末不足半個月的,按工作日計算收取課后延時服務費,超過半個月的,按全月收取。對脫貧戶、低保家庭學生和家庭出現臨時重大變故導致經濟特別困難等群體實行免收。學校為學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習、午餐午休看管、晚自習等服務不得納入課后服務范圍。不得擅自將課后服務收費擴大到普通高中。
第八條 自費伙食費。學校向自愿“入伙”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學校須按月或學期向學生據實收取,按學期結算,定期公布,多退少不補。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學校“X”部分,小學階段應在2至5元之間(學前可低于或等于);初中階段應在3至6元之間;所收取的伙食費應全額用于購買優質的食材,確保學生食品安全。非寄宿脫貧戶學生由學校免費提供一頓午餐,學校不得收取非寄宿脫貧戶學生自費伙食費,財政按每生每期小學312.5元,初中375元補助到校,實行多退少不補原則。實施非營養改善計劃學校(含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學校提供的早晚餐)的餐標應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和學校的實際,合理控制飯菜價格,學前及小學階段在7至10元之間,初中及高中階段在8至13元之間合理確定;加強成本核算管理,所收取的伙食費應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電燃料等供餐成本開支;非寄宿脫貧戶學生由學校免費提供一頓午餐,學校不得收取非寄宿脫貧戶學生午餐自費伙食費,財政按每生每期小學600元,初中700元補助到校,不得將補助資金發給學生,若伙食費高出財政補助標準由學校自籌資金支付,不得向學生收取。各校收費標準應廣泛征求學生及家長意見,按相應程序科學合理確定,并報縣教委備案后實施。
第九條 公寓水電氣費。學生公寓每生每月定額免費供應電5度、冷水2噸、氣5立方米(房間安裝天然氣熱水器)。對超出水電氣定額部分,學校可按國家規定價格對學生收取費用。熱水價格納入服務性收費管理,按實際消耗的原材料成本確定后收取。
第十條 證卡工本費。學校首次為學生辦理學生證、借書證、畢業證、校徽、門禁卡、校內使用的管理卡等學生在校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應當取得的證卡時,不得收取各類證卡工本費;因學生丟失、損壞需申請補辦的按成本收取。
第四章 其他收費
第十一條 教輔材料費。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含學具等)。中小學生自愿購買我縣推薦目錄內非免費的中小學教輔材料并申請學校代購的(學生或家長簽字確認),學校可以統一代購,但不得從中牟利。學生若需購買目錄外的其他教輔材料(學習用書、圖書、報刊、雜志、教輔軟件、教學APP等),一律由學生和家長自行在市場自愿購買,學校、班級、教師一律不得統一推薦、征訂或代購。
第十二條 作業本費。學前教育學生作業本由學校免費提供。義務教育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作業本,由縣財政、縣教委專項資金補助到校,學校免費提供;其余學生所需作業本由學生家長自行購買,學校不得統一購買。
第十三條 校服費。校服采購尊重學生和家長自愿原則,在充分收集家長意見的基礎上,由學校黨委會(總支委會、支委會)集體決策、學校行政會議通過,采購前成立校服采購小組(家長和學生代表人數占比不低于80%),完成前期詢價后,將相關工作資料送縣教委審核后,由校服采購小組選擇以“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公開招投標”等方式選擇供貨企業,校服發放學生后,由家長或學生個體向企業支付校服費用,嚴禁學校或家長代表統一收取后支付供貨企業。
第十四條 研學旅行費。研學旅行收費項目僅限于交通、門票、食宿、場地、有關耗材(服務)、保險費。團體性質的講解費、服務費不得以單人計算收取。研學旅行承辦單位應當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所制定的收費標準應當低于同期學生票價和旅游團隊票價。學校不得以研學旅行為名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性創收,研學旅行活動過程中的相關費用由“研學旅行實施工作小組”共同審核確定,并按規定進行收取和管理,做到精準核算。活動結束后及時向學生及家長進行公示,據實結算。學生研學旅行的費用原則上由學生家長承擔,隨行教師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十五條 軍訓費。學生軍事訓練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課教學大綱》《高中階段學校學生軍事訓練教學大綱》要求,會同承訓單位實施軍訓計劃,組織學生進行軍事技能訓練和軍事理論課教學,以及與學生軍事訓練有關的其他活動。學校為軍訓教官提供生活保障和交通保障;民兵教官承擔學生軍訓任務補助經費,由學校按照承訓計劃予以安排。
第十六條 班費。學校要健全班費使用管理制度,指導各班級成立由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組成的班費管理小組,并加強監督管理,各班班費收支情況應報學校備案。班費收取應堅持自愿原則,提倡一事一收、一事一結、一事一公開。允許不參加班級有關集體活動,家庭困難的學生不繳納,不得強迫。班費管理實行錢賬分離、相互制約、定期結算、定期公開,至少每學期結算、公開一次。班費用于班級集體活動,不得將班費用于教室電費、試卷等本應由學校承擔的學雜費用以及為老師購買禮物等。
第十七條 保險費。校方責任險和食品安全險由學校公用經費保障,不得向學生收取。學校不得代收商業保險費,也不得介紹、引入、縱容第三方收取費用。嚴禁將商業保險公司的二維碼發在班級群或家長群讓家長掃碼購買;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進校設點推銷、銷售商業保險等。
第十八條 學生體檢費。學校不得向中小學生個人收取健康體檢費用。中小學生常規體檢費不得高于每生每年15元(包含數據信息化管理、數據統計分析、三級評價報告),列入學校公用經費開支,體檢工作結束后,學校按照健康體檢學生數和經費標準,據實結算,按時將健康體檢經費撥付給體檢機構。高二年級結核病篩查工作所需經費在學校公用經費財政補助資金中列支,篩查工作結束后,學校要及時支付相關費用。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并收費。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并收取。
第二十條 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原則,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不得獲取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要在校園醒目的位置處通過學校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將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項目、標準、收費依據和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
第二十二條 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根據實際支出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擠占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資金。
第二十三條 嚴禁以家委會名義收取相關費用,學校或老師不得安排、授意或暗示家委會代學校向家長收取任何費用。發現家委會違規收費的,學校或老師要及時勸阻和制止,不得以學校未安排、未參與、不知情而推卸責任。
第二十四條 嚴禁自立名目收費。嚴禁無收費政策向學生收取相關費用。除國家和市級明確的學費、住宿費、招生報名考試費以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外,各級各類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后期因政策原因增加了收費項目或調整了收費標準,其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無規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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