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云)城罰決字〔2024〕16號
當事人:云陽縣老*石家常菜館
你于2024年3月27日實施了 未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油脂交由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收運單位收運、處理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3月27日 立案調查。
經查明, 2024年3月27日11時26分,云陽縣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馮*概、張*巡查發現,云陽縣老*石家常菜館未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油脂交由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收運單位收運、處理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1、法人賈*昌的身份證、云陽縣老*石家常菜館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已核實與原件相符),2、法人賈*昌于2024年3月28日簽字確認的《城市管理執法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該組證據證明云陽縣老*石家常菜館是適格的當事人;
證據一:3、法人賈*昌于2024年3月27日簽字確認的 《重慶市城市管理執法現場檢查筆錄》一份,4、執法人員馮*概、張*于2024年3月27日拍攝的現場照片3張,該組證據證明云陽縣老*石家常菜館未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油脂交由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收運單位收運、處理的行為屬實。
2024年3月28日,本機關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放棄了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未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油脂交由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收運單位收運、處理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較為配合調查處理,不提供收運人的信息。根據《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3000.00元整,(大寫叁仟元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6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云陽支行(賬號: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過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系統統一繳費平臺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云陽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 云陽縣人民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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