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盤龍街道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新增、調整及撤銷方案》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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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臺的背景依據
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關于公布實施黔江區等區縣(自治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函》(渝環函〔2021〕566號)、《關于公布實施潼南區等區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函》(渝環函〔2023〕75號)、《關于公布實施涪陵等區縣(經開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函》(渝環函〔2024〕23號)和《關于公布實施南岸等區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函》(渝環函〔2024〕377號)精神,我縣新增盤龍街道長江盤龍水廠水源地、沙市鎮湯溪源社區3組溪溝沙市水廠水源地和人和街道滴水寺溪溝白龍水廠水源地保護區3個、調整云陽鎮長江云陽鎮水廠水源地保護區1個、撤銷沙市鎮湯溪河沙市水廠水源地和寶坪鎮落凼灣水庫水磨水廠水源地保護區2個,要求我縣及時依法公布實施。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核心舉措、適用對象、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
(一)主要內容:
新增盤龍街道長江盤龍水廠水源地、沙市鎮湯溪源社區3組溪溝沙市水廠水源地和人和街道滴水寺溪溝白龍水廠水源地保護區3個、調整云陽鎮長江云陽鎮水廠水源地保護區1個、撤銷沙市鎮湯溪河沙市水廠水源地和寶坪鎮落凼灣水庫水磨水廠水源地保護區2個。
(二)核心舉措:參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要求做好相關保護工作,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
(三)適用對象:盤龍街道、人和街道、沙市鎮、云陽鎮、寶坪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四)執行標準:參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指南(試行)》執行。
(五)注意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三、政策中涉及的關鍵詞、專業名詞解釋
(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和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水源地。依據取水區域不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可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的不同,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可分為河流型飲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飲用水水源地。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質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劃定準保護區。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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