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發展。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牽頭擬訂城鄉建設及城市管理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牽頭研究起草城鄉建設管理、城鎮管理、城市園林綠化方面的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規范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統籌城市管理領域重大事項。管理、監督和指導鄉鎮(街道)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征收和管理;會同縣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承擔房地產開發建設方案備案、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監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規定等制度的監督執行職責。指導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及聯合建設備案管理。承擔房屋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合同登記備案管理。承擔商品房銷售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預售資金管理。承擔房屋面積管理相關工作。統籌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擬訂年度征收計劃,并負責項目預審、征收、拆除、補償、信訪維穩等相關工作。
(四)負責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的責任;擬訂規范建筑活動的政策并監督實施;管理建筑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筑機械與設備的推廣;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系統培訓和引進人才工作;參與建筑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五)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
(六)負責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房、公租房項目和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負責國有公房管護及租金收取,負責廉租房建設、分配、管理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金補貼工作。
(七)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擬訂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協調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市級重點項目建設。負責本行業領域的重大重點項目具體推進工作,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八)負責城市管理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體系建設;負責指導或編制全縣各級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規劃;負責縣城建成區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縣城建成區垃圾站點、公廁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與管理,參與市政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和驗收,配合相關部門編制縣城交通發展規劃。
(九)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擬訂村鎮建設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重點示范鎮建設和管理、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
(十)負責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工作。擬訂城市提升相關制度、規范并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及危房鑒定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危險房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指導及監督管理,負責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專業規劃,建立市容環境衛生長效機制;指導并監督全縣城鎮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牽頭組織對全縣城鎮市容環境衛生檢查評比工作;承擔全縣水域清漂工作;參與環衛設施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縣城主次干道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清運和處置;負責縣城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垃圾處置費的征收和使用。負責縣級垃圾處理場的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垃圾處理場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擬訂城市排水行業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嚴格執行行業標準。負責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負責城市排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市政排水接改溝許可;負責直管排水的監測管理;統籌協調城市排水相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導鄉鎮污水處理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管理及水質監管。
(十二)負責組織擬訂縣城園林綠化規劃;負責縣城公園、廣場的建設、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單位的資質管理;承擔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和規范園林綠化市場的責任。參與縣城公園、廣場詳細性規劃的審核并監督實施;依法負責城鎮建設項目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管理;審批建設項目涉及園林綠化配套指標并監督實施;參與城鎮綠化工程驗收和管理。負責占用城鎮綠地的審批工作;承擔移植、修剪、砍伐城市樹木及集中綠化事項的管理;負責綠化賠償費、城市園林綠地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的收繳;負責城鎮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和園林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縣城鎮園林綠化工作;負責擬訂城區各單位園林綠化目標任務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組織開展縣級園林式單位、小區、城鎮創建工作。
(十三)負責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負責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管理。擬訂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建筑節能審查;管理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筑工作;指導環保建材推廣及墻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推進城市建設及管理數字化、智能化;開展城市管理行業人員培訓。
(十四)負責建設項目的市政配套設施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等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城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參與夜景燈飾設計方案審查;參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和夜景燈飾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縣城公共停車場(站)、洗車場(站、點)等的審批管理;參與修車場(站、點)的審批管理;負責縣城占道、道路開挖、建筑渣土的審批管理。負責編制縣城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負責縣城戶外廣告、店招店牌設置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建筑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管理、應對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十六)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具體交由相關行政執法單位承擔。
(十七)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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