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宣傳、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制度草案,擬訂全縣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體育事業、文化體育產業和旅游業發展,擬訂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體育融合發展,按要求推進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體育活動,指導縣級重點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旅游整體形象宣傳和推廣,促進文化體育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
(四)負責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全縣公共文化體育事業發展,推進全縣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體育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實施全縣廣播電視領域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
(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行業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全縣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承擔文化市場和旅游經濟運行監測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全縣體育彩票發行及安全管理工作,促進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
(九)指導全縣文化旅游體育市場發展,并進行行業監管,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旅游體育市場。負責文化旅游體育市場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十)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依法查處全縣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體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具體執法由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承擔。按要求指導鄉鎮文化市場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全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負責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負責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十三)負責推進全縣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
(十四)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負責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系統的安全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考古工作,組織、協調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履行文物、博物館安全督察職責。指導協調博物館建設及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六)負責全縣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監督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指導、管理文化旅游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全縣大型文化旅游體育等對外交流活動。
(十八)擬訂全縣文化旅游體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按要求開展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統籌規劃全縣群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組織落實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場館管理;對承辦的體育賽事和活動進行安全管理;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負責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體育運動項目設置;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參加和承辦各類體育競賽;負責縣級體育社團和各類體育項目俱樂部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二十一)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所主管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二)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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