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規范自然資源管理秩序、優化自然資源配置的責任。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本縣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縣級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鄉鎮(街道)及下屬單位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規范。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監督管理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縣級標準并組織實施,研究并擬訂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落實國家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編制國土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災害防治、礦產資源開發、礦山環境保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等自然資源領域重要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負責對涉及國土空間利用保護的其他各類專項規劃進行綜合協調與平衡。承擔縣政府交辦的重要區域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等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
(七)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并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全縣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擔臨時用地、設施農用地審核報批工作。研究擬訂全縣空間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建立空間規劃對城鄉發展、建設時序、范圍、內容等引導和管控機制。依法實施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條件、用地預審、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和有償使用等工作。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儲備和土地開發,負責國有土地收回、收購、收儲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加強土地等自然資源市場的管理和調控。
(八)負責自然資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護和利用工作。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編制,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護的規劃管理與規劃統籌工作。
(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全縣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有關重大備選項目。
(十)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全縣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導開展全縣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監督指導地房籍測繪工作。建立健全測量控制系統,組織實施測量標志保護工作。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管理地理信息成果,負責全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五)促進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全縣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縣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化及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有關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和空間規劃管理、測繪管理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權屬調查、自然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空間規劃管理、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具體執法交由執法隊伍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指導基層單位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管理云陽縣林業局。
(十八)承擔云陽縣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要落實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